选择性合并:定义、原则、重要性、差异和示例

选择性掺入
宪法。

美国宪法基本上是基于选择性合并的理念。 美国宪法中的一个关键思想是在全国范围内以同样的方式保护某些基本权利。 

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将权利法案的保护适用于各州,选择性合并保护了公民的权利。

什么是选择性合并?

选择性合并是一项宪法学说,可防止州法律剥夺美国公民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使用它来确保州法律或程序不侵犯人民的权利。   

基本上,选择性合并让联邦政府限制了州立法机关的权力。 它还适用于涉及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以及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等所有方面的案件。 

什么是选择性合并的例子?

最高法院使用选择性合并将《权利法案》的许多条款适用于各州。 例子包括:

#1。 言论自由

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已被纳入并适用于各州,这意味着州和市政府不能实施剥夺言论自由权的立法。

#2。 携带武器的权利

2010 年麦克唐纳诉芝加哥市案认为,州和市政府不能禁止拥有枪支,该案结合了第二修正案对携带武器权的保护。

#3。 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第四修正案对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禁令已扩大到各州。 这意味着州和地方执法机构在搜捕人员时必须遵循与联邦机构相同的规则。

#4。 律师权

任何在州法院被指控犯罪的人都与在联邦法院被指控犯罪的人一样有权获得律师。 这是由于纳入和应用了第六修正案对律师权的保护。

为什么选择性掺入很重要?

选择性注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限制州政府的权力。 它使公民能够质疑违反《权利法案》保护他们的国家行为。 

没有它,州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通过限制言论自由和持枪权等基本权利的法律。 此外,它确保《权利法案》中的保护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相同的。

此外,它承认联邦政府有权限制各州制定法律的权力,这是美国政治制度运作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什么称为选择性合并?

美国最高法院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逐步将权利法案的规定适用于各州。 选择性合并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应用权利法案的规定。

最高法院决定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纳入并扩大到各州。 这包括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尤其是言论和新闻自由。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选择性地纳入了权利法案的附加条款,包括第四、第五、第六和第八修正案。 它仍在进行中,因为最高法院决定哪个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

选择性合并是如何发生的?

最高法院一系列解释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范围和解释的判决导致选择性合并。 根据正当程序条款,任何州都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在 20 世纪初,最高法院开始将正当程序条款视为一种“纳入”权利法案保护并使其与各州相关的机制。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Gitlow v. New York (1925) 和 Near v. Minnesota (1929),最高法院最初对各州实施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保护措施 (1931)。

通过选择性纳入,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法院逐渐将越来越多的保障措施扩展到各州。 

法院采用双重测试来评估是否应纳入权利法案的特定部分。 首先,必须确定所涉权利是否是美国司法或自由制度的“基础”。 

第二个测试是在法院确定该权利是基本权利之后,然后确定该权利是否“合并”并根据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各州。

最高法院对此的决定常常引起争议,一些法律专家批评最高法院没有将权利法案中的所有条款都包括在内。 

什么是选择性纳入原则?

选择性合并的概念建立在某些权利对于正当程序不可或缺并且必须适用于各州的概念之上。 此外,最高法院的依据是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要求。 

该过程为联邦政府提供了一种方法来限制各州制定法律的权力,并防止各州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例如,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第五修正案禁止自证其罪的权利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 这项裁决强制要求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阅读他们的米兰达权利。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多次支持并确立了选择性合并原则。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选择性合并的学说已被接受,正如最高法院在几个州权威受到质疑的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决。

选择性合并和合并原则有什么区别?

合并原则和选择性合并是将权利法案应用于各州的两种不同方法。 公司原则是一种宪法,它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使部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 

在该学说存在之前,最高法院发现权利法案仅适用于联邦政府和法院案件。 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后,最高法院认定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包括将部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简称合并)。

另一方面,选择性合并是最高法院确定权利法案的哪些要素适用于各州并将其合并的程序。 这表明最高法院选择仅将《权利法案》的某些要素应用于各州,而不是将《权利法案》全部适用。

总之,合并原则是将权利法案的保护适用于各州的宪法原则。 相比之下,选择性合并是权利法案的特定条款适用于各州的过程。

完全合并和选择性合并有什么区别

完全合并是一种推动权利法案在各州之间整体应用的学说。 因此,联邦政府的相同义务或限制约束每个州以确保统一。

选择性合并是美国最高法院选择权利法案的某些部分并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将其适用于各州的学说。 这意味着权利法案中只有部分而非全部条款适用于州政府。

一些人主张完全并入,但最高法院不同意,而是建立了选择性并入。 因此,最高法院遵循选择性合并策略,在个案基础上有选择地执行《权利法案》的条款。

最后,完全合并论证了各州完全采用权利法案。 相比之下,选择性纳入仅包括最高法院认为对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和平等待遇至关重要的权利法案的那些部分。

选择性合并的应用差异

随着时间的推移,选择性掺入的应用有所不同。 最高法院在个案基础上对各州适用权利法案的保护,因此选择了谨慎的态度。

这种方法也导致了在整个时间中合并各种保护的变化。 例如,最高法院于 1961 年在 Mapp 诉俄亥俄州的判决中采用了禁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规定。然后,在 2010 年,它在 McDonald 诉芝加哥市案中纳入了携带武器的权利。 

结论

选择性合并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程序,是确保联邦和州一级保护基本权利的关键。 由于这个过程,权利法案条款开始适用于各州。 因此,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正当程序的权利。 尽管完全并入是替代方案的建议,但选择性并入在确保各州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方面更为实际。 此外,随着我​​们的社会发生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有选择的加入对于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仍然至关重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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